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医院介绍 Hospital about us

基本资料

医院等级:三级甲等

医院类型:骨科医院

医院性质:公立

医院医保:

特色科室:泌尿外科、骨科

预约挂号
医院介绍

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阳市骨科医院)创建于1958年,前身为“贵阳市窄口滩工人医院”、“贵阳市工人医院”,1989年1月更名为“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现已发展为以骨科为重点学科,内、外、妇、内分泌、眼耳鼻咽喉、口腔、皮肤、中医、针灸科等并驾齐驱的省内首家三级甲等骨科医院。医院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编制床位数1000张,目前实际开放600余张。在职职工793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93人,高级职称人员89人,中级职称人员174人。有博士3人,硕士研究生导师7人,硕士生30余名。

医院拥有西门子螺旋式CT、核磁共振、CR、DR、三维C型臂、多尼尔碎石机、钬激光治疗仪、气压弹道碎石机、进口腹腔镜电子胆道镜、全自动生化仪、电化学发光全自动免疫分析仪、施乐辉关节镜系统、脊柱微创手术系统、外科手术工作站、经皮穿刺椎间盘摘除术镜、骨密度仪、医用分子筛制氧系统、全自动高压消毒锅等先进诊疗设备。

贵阳肢残康复研究中心在我院挂牌,先后成立贵阳市骨科研究所、贵阳显微外科中心、骨外固定手术贵州指导中心、贵阳市碎石中心,我院骨科为贵州省骨科重点扶持专科,在省内、国内均有显著影响。我院与北京协和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上海长海医院、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保持长期协作关系。是省市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电力医保和铁路医保定点单位。

近年来,我院获贵州省科技厅科研立项及地厅级科研立项多项;接连获得贵阳市科技进步奖及贵州省医学科技奖60余项。SCI文章6篇;贵州省医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1项。

2007年被贵阳市卫生局评为“科技管理先进集体”,2009年、2010年被贵阳市卫生局授予“科研管理先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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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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