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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保、新农合患者就诊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 来源:飞华健康网时间:2012-02-10浏览量:1433次
根据包头市医保管理局、包头市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求,为了加强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有效规范医疗行为,方便患者就医。现将医保、新农合等参保患者就诊管理进行了补充完善。
1、参保患者就诊办理住院手续后三日之内必须到医保科服务窗口、新农合服务窗口登记。工作人员核对病人并收回诊疗手册,并将参保人员入院登记信息上报包头市医保管理局、包头市新农合办。管床医生接管病人后核对病人,并告之病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备查。
2、参保患者(包括铁路医保)住院期间需做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单项价格200—1000元的到医保管理科服务窗口审批准;单项价格超过1000元的(如:介入手术、支架、ERCP、碎石、高压氧、放疗、白内障手术及涉及需用大型材料的治疗)必须到市医保局审批备案。原则上要求审批在前治疗在后,急诊治疗三日内完成审批。铁路医保患者门诊就诊放疗、透析需填审批表,铁路医保方予以患者报销。
3、离休、文革伤残患者住院时须持住院证到医保办登记。诊疗中单项检查超过5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必须填写审批表审批;接诊科室有告知义务。若造成病人不能报销者,由接诊科室负担。
4、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尽量减少病人的自付负担,尊重病人的自付消费选择权,事先向病人或其家属说明政策及自费药品、项目的自费比例,并征得其同意签字(或签自费项目协议书)后方可使用,将协议书保存在病历中备查。坚决杜绝患者“小病大养”、“挂牌住院”、“搭车开药”、“乱检查、乱收费”等现象发生。
5、应严格执行用药范围的规定,尽量给病人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长期医嘱三日量,临时医嘱一次量或一日量,出院带药口服药不超七天量、注射用药不超三天量。慢性病七日量,最大不得超过两周量。新农合出院带口服药最大不得超过一周。
6、医保限制使用药品只有符合适应症才能报销,其它情况下使用限制用药按照自费药处理。不允许以药换药。
7、新农合患者使用目录外自费药品时,科室承担(减免)10%以内,超过部分新农合管理中心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8、住院费用清单和医嘱要相符,如发现不符现象,加倍处罚责任科室,如上级医保部门检查,扣医院费用,由相应科室负担。
9、外伤患者入院后管床医师填写病历应准确记录损伤时间,损伤原因、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外伤患者不允许进入医保住院结算系统。手术病人出院时,经医保办核对患者刀口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
10、正确使用住院卡,包头市职工医保病人挂黄卡;离休挂黄卡并注明离休字样,新农合病人挂绿卡。患者床头卡信息要和患者相符和住院卡一致。在包头市医保局、新农合办检查中如出现因住院卡、床头卡错误,给医院造成的损失,由科室负担。
11、医保住院患者转科必须有登记,否则转科后的费用不予报销,转入科室以书面形式通知医保科,如出现转科没有登记造成患者不能报销的费用,由转入科室负担。
12、严格执行转院制度。凡是没有在我院住院治疗、检查的及我院能诊治的患者均不予转院。凡是违规办理转院手续的病人,扣科室当月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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