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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 来源:飞华健康网时间:2013-07-31浏览量:1251次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暂不包括江都区),无用人单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居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7月1日为准)的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0元。
2、一般居民:无用人单位、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400元。
3、特困居民: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达1-2级),未参加或因困难停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没有用人单位的居民;个人不缴费。
4、学生儿童:具有市区户籍未就学的未成年居民(包括新生儿、学龄前儿童等)及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技校、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80元。
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二、参保流程
1、首次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特困居民、学龄前儿童,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困居民需提供特困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6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照片,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登记表,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参保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缴费一个月后,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障卡。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参加居民医保,不受登记申报缴费期限制,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属社区登记申报。缴费到帐后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以后,每年在规定登记申报缴费期间内办理续保手续。
2、续保
续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学龄前儿童,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20日,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每年3月底,市社保中心信息系统将 “特困人员花名册”(市民政、总工会和残联提供)和居民医保数据库中“特困居民参保名单”进行比对。仍属于特困对象的“特困居民”可以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再属于特困对象的“特困居民”变更为相应的参保身份,变更身份后的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凡在规定时间缴费到账的参保居民于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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