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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病人住院须知
- 来源:飞华健康网时间:2008-06-16浏览量:1293次
一、因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酗酒、各类中毒、意外事故、计划生育、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工伤等住院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人必须凭医保证、医保IC卡、医保病历办理住院手续,坚决杜绝冒名顶替。急诊等特殊情况请3日内交医保IC卡,逾期将以自费处理,医保中心将不再受理该次住院费用报销。
三、参保人住院期间无特殊情况请在医院休息,若医保中心随意2次抽查不在医院,此次住院费用将以自费处理。
四、住院期间不得发生与诊断无关的用药和诊疗。
五、药品使用必须符合使用限制条件,若病情需要患者本人同意使用不符合限制条件的用药则完全自理。
六、因病情需要发生医保范围外诊疗及用药、卫生材料其费用自理。
七、住院期间用药不得超量、出院带药不得超出7天量、出院不得携带各种针剂和检查治疗单。
八、住院费用报销: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为:
首次住院起付线(800元)+自理金额的合计+可报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中的自付比例部分,公式如下:
800元+自理金额的合计+(记帐金额800~30000)元×14%(退休人员9.8%)+(记帐金额30000~100000)元×10%;
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医用材料最高限额为30000元(30000元以上费用个人自理),第一个一万自理20%、第二个一万自理30%、第三个一万自理40%,余纳入总可报基数。
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住院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为:
住院起付线600元(未成年参保居民为150元)+自理金额的合计+可报基数(600~50000)元×55%(可报基数为扬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
符合医保规定的恶性肿瘤、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起付标准至50000元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上住院标准报销,50000~70000元的住院费用个人承担30%;
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医用材料最高限额为30000元(30000元以上费用个人自理),第一个一万自理20%、第二个一万自理30%、第三个一万自理40%,余纳入总可报基数。
扬州市市直离休干部统筹医疗住院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为:
离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中个人应支付的自理部分;
以及人工晶体、人工支架、人工关节及心脏起博器等自理5%后其住院总费用按6:3:1付费中的自理部分,即市离休统筹办支付60%、患者单位支付30%、个人自理10%(单位30%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后自行到单位报销,单位报销费用请预先到单位告知)。
邗江区离休干部和伤残荣军人员统筹医疗住院个人应缴纳的费用为:
患者凭邗江区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办公室开具的“住院介绍信”和我院“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预缴部分自理费用;
邗江区离休干部和伤残荣军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费用中个人应支付的自理部分;
特殊医用材料个人自理20%;
离休干部血透费用全额报销。
九、CT、MRI等大于200元的高额特种检查需填写《扬州市城镇职工特殊检查申请表》,经医院、社保相关部门登记审批后方可进行。
十、超过800元(含800元)的医用特殊材料需填写《扬州市城镇职工特殊材料使用申请表》,经医院、社保相关部门登记审批后方可进行。
以上内容均摘自《扬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及上述城市居民、扬州市、邗江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等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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