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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 来源:飞华健康网时间:2011-01-24浏览量:1026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行为,特别是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重要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操作规范的科室和个人,经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报分管院长同意后,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二条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其医疗行为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经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报分管院长同意后,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三条凡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属实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二)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病员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病员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六)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假借病员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
(十)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病员财物的;
(十三)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十四)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
(十五)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临床用药信息,收受营销人员“统方费”的。
第四条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通过会议通报(科务会、科主任会、护士长会、院周会及全院职工大会等)、简报、公示栏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触及党纪政纪或需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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