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
时间:2014-03-2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4-03-2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一、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二、下列情况,需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3.患者本人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书,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4.开具病假证明书必须持本人相关证件,由具有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医院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
三、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方,一份与单位介绍信及委托书原件由医院门诊办公室存查。
四、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书。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六、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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