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医学院附属白云医院

卫生部《原发性肝癌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试行)》

时间:2013-01-06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一、肝炎病史,初诊肝癌日期,治疗经历(方法、次数、疗效等),复发或新发生的日期以及治疗经过等。

  二、手术、局部治疗、化疗或放疗前签署完善的知情同意书。

  三、手术、局部治疗、化疗或放疗前明确病理学或临床诊断、肿瘤的定位与临床分期。

  四、手术、局部治疗、化疗或放疗前完成患者临床基本情况的记录、Child-Pugh分级等肝功能评估和肿瘤标记物(AFP、CA199、CEA)检测。

  五、手术中探查并记录肝脏质地,肿瘤部位、大小、胆管和血管侵犯情况;有无腹水,有无腹腔、盆腔转移及腹腔内大血管、淋巴结浸润情况;肿瘤切除方式;有无肝血流阻断;术中失血量及术后的并发症。

  六、切除标本的处理及病理报告符合规范:10%中性福尔马林缓冲液固定标本;病理报告应包括有无肝硬化,肿瘤直径和数目、分化情况、包膜、切缘是否有肿瘤累及、脉管浸润,有无有淋巴结转移等情况。

  七、肝移植治疗肝癌的适应症、方案选择及治疗记录符合规范,并及时上报中国肝移植登记注册网(CLTR)。

  八、局部治疗(射频、微波、高功率聚焦超声、酒精注射等)的适应证、方案选择及治疗记录符合规范。

  九、化疗、放疗及生物治疗的适应证及方案选择符合规范,治疗后有疗效和不良反应的评价。

  十、放疗应记录靶区、技术和剂量。

  十一、为患者提供肝癌的健康教育。

  十二、患者住院天数和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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