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患者就诊告知
时间:2014-05-16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4-05-16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1、辽宁省省直、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应持本人医疗保险卡(IC卡)、《就医手册》、身份证(18岁以下儿童携带户口本)就医,新农合参保患者应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手册、身份证明就医,严禁冒名顶替。
2、参保患者因急诊、急救未能持卡、册入院,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生声明病人有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并自入院三个工作日内持卡、册到医保办补办医保住院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自费。
3、医保病人不在医保待遇期内发生的费用自费。
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患者行流产手术(药流、人流)或上、取环手术,自然流产患者在经治医生明确诊断后,3个工作日内到户口所在各区计生委开具《沈阳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可享受限额医疗补贴,过期不予补办:药流、人流及自然流产(12周内)医疗补贴300元,引产(12周-28周)医疗补贴600元,且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上、取环手术医疗补贴120元。
5、普通医疗住院患者个人承担起付金标准:沈阳市城镇职工800元;沈阳市城镇居民成年、老年居民600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300元;省直医保600元。起付金以上,封顶线5.5万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为10万元)以下,符合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12%(退休9%);省直医保个人自付10%(退休8%);沈阳市城镇成年、老年居民个人自付25%元,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个人自付22%。入院交付预交金,多退少补。
6、生育住院(含孕28周及以上引产)患者个人承担起付标准:正常产单胎400元;正常产多胎500元,剖宫产单胎800元;剖宫产多胎1000元;剖宫产合并同一切口手术1200元。
7、新农合参保患者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
8、住院参保患者在出院15日后,可复印住院病志,到相关部门报销医疗费用。
9、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怀孕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或出生后3个月内的新生儿应第一时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就近选择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10、我院非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欢迎您前来就诊 祝您早日恢复健康
医保科联系电话:23394821 市医保咨询电话:62161771
举报投诉电话: 62161176 自助语音服务电话:96856
省医保办事挂失电话:2283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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