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设施费用
时间:2013-03-23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3-03-23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负担一定比例,其余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乙类目录”药品的自付比例主要根据药品剂型的使用频率和价格确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门诊和住院),使用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标准为:片剂、胶囊剂、丸剂、口服液、冲剂、注射剂,单价在20元以下(含20元)自付5%;单价在20元以上70元以下(含70元)自付20%;单价在7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100元)自付30%;单价100元以上白付40%;其它剂型一律自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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