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项
时间:2014-02-27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4-02-27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2.在江岸区出生的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武汉市江岸区妇幼保健院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2)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在当地主要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江岸区妇幼保健院核实情况属实后按照原登记信息予以补发。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经签发机构发函调查,公安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联;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联。
3.江岸区妇幼保健院地址:武汉市黄兴路新华里2号,联系电话:8281953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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