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时间:2012-12-01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2-12-01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为解决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沪房管保〔2010〕436号)和《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普府〔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普陀区2012年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窗口工作时间、地址、电话
受理时间:2012年12月3日—2012年12月28日(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受理本区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2012年12月29日—2013年1月25日(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受理本区户籍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自行申请。
受理地址:中山北路2927号207室。
联系电话:32244888-3211。
二、租金标准
首批供应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是位于普陀区桃浦镇祁安路368弄的安居金祁新城(金光二期),共522套。一室一厅建筑面积约34.89—49.2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970—1570元,二室一厅建筑面积约57.04—57.38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1520—1750元,三室一厅建筑面积约73.63—73.71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1870—2110元。
三、供应对象
面向本区企事业单位或本区户籍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供应。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四、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方式
本区户籍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由本区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也可自行申请;非本区户籍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通过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工作单位集中申请的,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自行申请的,由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五、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2、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六、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出示原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
8、企事业集中申请的,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需加盖区税务局公章)。
9、其他相关材料。
七、供应标准
1、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二居室。
2、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3、单位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入住;承租三居室,应当拆套安排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八、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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