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心医院

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时间:2014-03-05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一、住院手续

  全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结算。各县市区职工住院时只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和医师填写的《泰安市中心医保院医保住院登记表》,到医保服务中心办理医保手续。住院押金按35%缴纳,出院时多退少补。

  二、住院管理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应按要求每日向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费用的“一日清单”。因病情需要使用医保不予支付项目,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在患者出院前,打印《医保不予支付表》,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后,存放病历中。否则,可拒付其发生的费用。

  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泰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并及时投放到市医保处在医院设置的“泰安市医疗保险征求意见箱”,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结算

  1、住院起付线社区、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2、住院待遇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10-25万元(含)部分,按90%补助,25-3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35万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分别按90%,88% ,86%的比例支付,同时实行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增加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2%;退休人员分别按95%/93%/91%的比例支付。

  3、低保、重残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院结算后,再按照起付线降低一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的办法予以补助,低保、重残人员补助后最高支付比例为95%。

  参保人员出院时,凭住院押金单据到医保大厅医保结算处办理结算,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统筹结算单,报销凭证由定点医院留存后报送市医疗保险处结算。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社会保障卡》。否则,除追回支付的医疗费用外,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2)参保人员凡未出示《社会保障卡》造成按非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

  咨询服务电话:6266136

  泰安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二O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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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荣获“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称号

2014年8月15日上午,中国医院协会主办的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动态管理第四周期总结交流会暨第五周期启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院协会及600余家各级医院的1000余名领导、专家、管理人员参加了大会。 经过网络自评、网络直报数据、考核评价、社会公示等程序,我院同解放军总医院等全国110家医院一起从近800家百姓放心示范医院中脱颖而出,被表彰为“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 与会代表们首先观看了中国医院协会会长、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发来的视频讲话,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部门的领导先后致辞。领导们还向获得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的获奖代表颁发了证书。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洪山作中国医院协会工作报告。中国医院协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动态管理等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我院自2001年参加这一全国卫生行业最高级别的示范创建活动,于2004年被确定为首批“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2005年、2009年、2012年分别通过了第一、第二、第三周期的考核,2014年进入动态管理第四周期考核并顺利通过,荣获“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称号。 这表明我院在以“百姓放心,行业标杆”为宗旨、致力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真正让广大百姓享受到优质、高效、安全、便捷、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这一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创建工作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走在了全国同行业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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