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

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拒收病人的处理规定

时间:2013-07-03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为落实卫生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根据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我院《关于拒收病人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任何医生和科室均不得无故拒收病人,凡发现一起无故拒收病人的,罚当事人200元、罚本科室负责人100元、罚主管行政科室负责人50元;在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罚款的同时并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资格;且拒收病人一次,职称晋升或聘任时扣当事人2分。

  第二条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病人,当事医生拿不准收与不能收的,应及时请示医务科,由医务科负责总协调,医务科掌握不准的应请示分管院长裁定,分管院领导拿不准的向院长请示。

  第三条 对于我院能救治的病人,当事医生无明确理由及明确依据拒收的按本规定第一条进行处理。

  第四条 凡出现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科室,优质高效奖一票否决。

  第五条 对于市民政局救助站送来的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拒接。

  第六条 严格落实首问首诊负责制,服务及时,处理到位。若出现拒收病人情况,依照规定向首问首诊者问责。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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