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

病史复印流程及相关事宜

时间:2010-08-26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1)需要复印病案的申请人

  (2)持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证明材料向医务处(行政二楼,021-23271699×5309)提出申请。

  (3)医务处核发《客观病历资料复印申请单》

  (4)凭《客观病历资料复印申请单》,到病史室(行政底楼,021-23271699×5304)办理病史复印登记、复印、复印后审核、盖章及收费等手续。

  (一)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核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医疗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时,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迄今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中的住院志(即入院纪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

  (五)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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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郭文毅主任医师成功参与第九届白内障“慈善光明行”公益活动

九届“慈善光明行”公益活动于8月29日至9月7日在西藏日喀则拉孜县成功举行。 我院眼科郭文毅主任医师克服高原反应,成功参与整个公益活动。       参加此次“慈善光明行”公益活动的除上海眼科专家赵培泉、卢奕、张兴儒、崔红平、郭文毅、贾万程、孔庆健、周媛、肖明、李青松、罗勤,徐蔚、陆艳等18位医护人员外,还有北大国发院校友及全国爱心人士共60人。本次活动,医疗队共免费服务患者1081人,白内障手术132例,手术全部成功,获得当地百姓欢迎。   白内障“慈善光明行”活动起于2006年,由普陀区中心医院张兴儒教授组织发起,上海各大医院眼科专家和社会各界慈善人士鼎力支持。2006年至今,专家组一行分别到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佐钦乡、新疆北部边远小镇清河县、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内蒙古科尔沁草原扎赉特旗等地为患者送光明。《解放日报》、《新民晚报》、《新民周刊》、《光明日报》、《联合日报》曾分别进行过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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