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时间:2007-06-02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的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

  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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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前需要准备什么
冷启刚
回答: 流产前需要准备身份证件、近期检查报告、卫生用品、心理调整及术后护理物品。流产分为药物流产和手术流产,术前需完善超声检查、血常规、凝血功能等评估,并排除禁忌证。 1、证件与检查 携带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近期妇科超声、血常规、传染病筛查等检查报告。若未完成术前检查,需提前1-2天到医院进行妊娠确认、阴道清洁度检测、心电图等项目,确保妊娠周数符合流产适应症,药物流产禁忌证包括哮喘、青光眼或肾上腺疾病等。 2、卫生用品 准备夜用卫生巾、一次性内裤、消毒湿巾等个人清洁用品。流产后阴道出血可能持续1-2周,需及时更换卫生用品避免感染。手术流产者需备好宽松衣物,术后腹部可能有轻微不适,避免穿着紧身裤压迫创面。 3、心理准备 通过心理咨询或亲友陪伴缓解焦虑情绪,了解流产流程及可能出现的腹痛、出血等正常反应。药物流产需明确服药后可能出现剧烈宫缩痛,手术流产则需知晓麻醉风险,提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4、术后护理 提前备好暖宫贴、红糖姜茶等缓解宫寒物品,禁止术后2周内盆浴或性生活。按医嘱准备抗生素如头孢克肟片预防感染,益母草颗粒促进子宫复旧,布洛芬缓释胶囊应对疼痛,但须严格按医生指导使用。 5、陪护安排 药物流产需家属全程陪同观察出血情况,手术流产因麻醉要求须有专人接送。提前联系医院计划生育门诊预约时间,术后3天避免重体力劳动,准备营养食谱补充蛋白质与铁剂。 流产后1个月内需复查超声确认宫腔无残留,保持会阴清洁并使用医生开具的康复药物。饮食宜选择鲫鱼汤、动物肝脏等补血食材,搭配维生素C促进铁吸收,禁止辛辣刺激食物。术后出现发热、大出血或持续腹痛需立即返院检查,日常可通过散步等轻度活动促进恢复,但禁止剧烈运动。 冷启刚主任医师山东省立医院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