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须知
时间:2013-05-29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3-05-29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根据卫生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一)病历复印要求提供如下有关证明: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二)允许复印内容:
1、门(急)诊病历;
2、住院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办理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浙江萧山医院(萧山区妇幼保健院)行政四楼“病案室”。
注:请您于患者出院结账后7个工作日后前往病案室复印病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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