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时间:2010-08-1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0-08-1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1、就诊时必须持有《竹山县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处方》,接诊医师如实填写病历、专用处方。
2、医保特殊疾病规定的疾病共12种: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
(2)高血压病Ⅲ期;
(3)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4)冠心病;
(5)重型糖尿病;
(6)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9)结核病;
(10)因心血管系统疾病行换瓣或放支架术后。
(11)血友病
(12)系统性红班狼疮;
3、特殊病门诊必须到与疾病相关专科就诊。
4、特殊病在门诊只能实施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治疗。
5、特殊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处方量严格控制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
6、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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