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优惠结算管理办法
时间:2006-10-27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06-10-27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民政优抚工作方针,切实帮助全县广大民政优抚对象解决看病治病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方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民政局与我院协商决定,对优抚对象在我院就诊医疗费用实行减免优惠,现就医疗费用减免优惠结算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医疗费用减免优惠的对象
1、在乡三等甲级、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
2、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2、在乡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人员);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6、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减免项目和减免比率
凡第一条所列民政优抚对象在我院诊疗疾病,对以下项目实行优惠减免:
1、免除诊断费、体格检查费;
2、住院费减免50%,治疗费、手术费用减免25%:
3、辅助检查项目的收费标准在30元以内的减免50%,30元以上100元以内的减免40%,100元以上的减免35%。
三、优惠实施办法
1.优抚对象凭县民政局印制的《竹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和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必须持伤残军人证或复员军人证、退伍军人证),在我院就诊时享受减免优惠,证件不全的不予减免优惠。
2、《优惠证》只限于持证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
3、临床医生必项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减轻优惠对象经济负担,严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和开大处方,不得进行与所治疾病无关的检查,不得开处与所治疾病无关的药品。
四、减免费用结算方式
财务科医保业务办理人员具体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优惠的办理工作。减免优惠数额=物价部门标准X减免比率。
优抚对象在我院就诊住院结算费用时,先按医院收费标准支付实际医疗费用,再到财务科核算费用减免数额。费用减免数额由财务科直接返还给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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