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医院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五部委提出--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处

时间:2014-06-04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将对以下医院内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这六类行为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及其区域,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对上述行为如何处罚,《意见》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被告人无端猜疑,蓄意报复,犯意坚决,采取残忍手段杀害、伤害医务人员,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在决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时,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考虑。

  ——摘自《健康报》

医院动态

更多 >

中华口腔医学会“西部行”公益活动新疆口腔种植临床技术培训班通知

为全面落实中央新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口腔种植技术的规范化,以及新技术的普及推广,中华口腔医学会“口腔健康促进与口腔医学发展西部行”公益活动—新疆口腔种植临床技术培训班将在我院举办。 本次学习班届时将邀请四位内地知名院校种植专家:武汉大学口腔医学院种植科主任施斌教授、南京医科大学陈宁教授、吉林大学口腔医院院长周延民教授等进行种植理论授课。热忱欢迎各地州市口腔同仁参加。 本次培训授予中华口腔医学会Ⅰ类学分2分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中华口腔医学会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口腔医学会 支持单位:奥齿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二、培训时间 :2014年8月16-17日 三、报到、培训地点:乌鲁木齐市鑫民酒店(乌鲁木齐市奇台路150号,原民政宾馆) 四、培训内容: 五、培训对象: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周边地区口腔医师。 2、培训报名要求: 1)已于临床开展口腔种植工作或计划从事口腔种植业务并具有一定种植知识的医师。 2)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新疆口腔医学会会员优先。 六、相关费用:免费 七、报名方式: 请将回执发送至电子邮箱报名,或将回执邮寄到自治区人民医院报名。 联 系 人:刘菁?   Tel:13579931007   E-mail:584958530@qq.com                     白尔娜   Tel:13999119445   E-mail:531850308@qq.com

专家科普

更多 >

医生答疑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