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人民医院

关于调整产假、哺乳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4-1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各科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3年4月起产假和哺乳假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产假和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国家规定年龄初婚或经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职工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即已婚女工作人员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按照广东省条例规定,晚育增加15天。深圳市在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再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生育90天内办理),女方再增加35天。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夜班劳动;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生育看护假

  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

  特此通知。

  人事科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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