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63医院

泌尿外科 (共4位医生)

科室简介
泌尿外科是医院的特色专科之一,现有主任医师1名,副主任医师2名,中级职称人员4名,医疗系列人员60%以上具备硕士学历。拥有专科门诊、整洁的病区,VIP病房,体外震波碎石中心,尿动力学检查室,腔内泌尿外科检查治疗室,展开普通、高级病房和病床50余张,拥有设备总价值近200万元,拥有泌尿外科专科手术床、德国STOREZ膀胱镜、WOLF输尿管镜、经皮肾镜、腹腔镜系列、体外震波碎石机、Dornier钬激光碎石机、德国WOLF前列腺电切和电气化设备、英国佳乐等离子前列腺手切除术、瑞士莱博瑞尿动力学检查仪、男性功能检查治疗仪、前列腺微波治疗仪及手术后监护设备等。
  泌尿外科年门诊量1000余人次,年收容住院1000多人次。学科开展的专业内容有:微创泌尿外科(腹腔镜技术,输尿管肾镜技术, 皮肾穿刺造瘘技术, 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汽化技术,等离子前列腺切除技术、 体外震波碎石技术)、女性泌尿外科、女性尿失禁、男性学、泌尿系肿瘤的治疗。学科在前列腺增生症及泌尿系结石的微创外科治疗、腔内诊断治疗技术、尿动力学的应用研究、和女性尿失禁治疗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和特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治愈率达国内先进水平。
  在泌尿系结石治疗方面,我科1988年率先在西南三省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术(EWSL),迄今已治愈各种泌尿系结石患者15000余例,积累了丰富的泌尿系结石治疗经验。目前为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务人员指导操作国内先进的B超、X光双定位碎石机,碎石效果肯定。2003年11月率先在省内引进德国 Dornier 钬激光碎石系统,配合输尿管镜、微创经皮肾镜及尿道膀胱镜共治疗泌尿系结石患者1500余例,并申报四川省卫生厅科研成果。
  在前列腺增生症治疗方面,我科于1997年较早在省内开展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手术,迄今已治愈前列腺增生症患者2000余例。2004年引进英国佳乐等离子前列腺手术,我院已治疗前列腺增生症患者1000余例。
  在女性泌尿外科诊疗方面,结合先进的莱博瑞尿动力分析仪,在女性泌尿外科疾患如压力性尿失禁、膀胱过度活动症、膀胱出口处梗阻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男性疾病诊疗方面,设备先进 目前配备有激光 电脑微波前列腺治疗仪等检查治疗设备 同时依托我科拥有的泌尿男性专业化人才队伍 为男科疾病的诊断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科室承担省市研究课题3项,其中钬激光输尿管镜治疗泌尿系结石获得过成都市科技成果二等奖,发表论文100余篇。负责临床医学、影像医学、中医学、护理学等各层次、专业的本科专科教学及外科手术学基础。培养了一大批医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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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结算

一、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二)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个治疗期内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确定: 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和医院机构级别确定: (一)按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按高档次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结算时限如何规定? 答: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时限为治疗期满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有哪些? (一)未通过认定机构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未在治疗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未在所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未经所选定的治疗机构同意产生的外检医疗费用; (五)超出治疗方案范围,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公益性医疗机构开具的非基药药品费用; (七)治疗期满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办理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门诊特殊疾病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与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保险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按治疗期结束时间计算。 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怎么结算? 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时一并结算。 七、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是否可以申请提前结算? 答:原则上不能提前结算(参保人员死亡除外)。如因特殊原因提前结算的,应按治疗机构的级别另行计算起付标准。 八、在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是否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 答:可以。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可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它与我市其它保险报销的先后顺序是怎么的?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再报销标准后,将按一定比例对超标准部分进行报销,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结算。大病保险的报销顺序是先报基本医疗保险,再报大病保险,最后报销大病互助补充保险。 十、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办理认定、治疗和结算过程中,有政策上的疑问找医疗机构哪个部门解决? 答:由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十一、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以什么时间点计算? 答:以核准的治疗期开始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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