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63医院

Q 儿童支原体咳嗽的症状

A 儿童支原体咳嗽早期表现为干咳,进展期出现剧烈咳嗽,终末期可能伴随发热和呼吸困难。 1、早期干咳 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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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孕妇空腹血糖5.2对胎儿有影响吗

A 孕妇空腹血糖5.2毫摩尔每升通常对胎儿无明显影响,主要与孕期激素变化、饮食结构、运动习惯及胰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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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骨折手术后吃什么恢复快

A 骨折手术后适量吃鸡蛋、牛奶、鱼肉、西蓝花等食物,也可遵医嘱吃碳酸钙D3片、阿法骨化醇软胶囊、接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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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糖尿病足三级手术治疗好还是保守治疗效果好

A 糖尿病足三级通常需手术治疗,具体方案取决于感染深度与血管状况,主要考量因素有清创范围、血运重建、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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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肝光点增粗是什么原因

A 肝光点增粗可能由长期饮酒、脂肪肝、慢性肝炎、肝硬化等原因引起,需结合具体病因进行针对性治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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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孕妇破水后多久生孩子

A 孕妇破水后通常24小时内分娩,具体时间受宫缩情况、产程进展、胎儿状态及是否干预等因素影响。 1、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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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额窦炎能自愈吗

A 额窦炎多数轻微情况可自愈,主要影响因素有感染程度、鼻窦引流状况、机体免疫力、是否合并并发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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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子宫肌瘤食疗方法

A 子宫肌瘤的食疗方法主要有均衡饮食、补充铁质、控制体重、避免激素食物。 1、均衡饮食 多摄入新鲜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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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孕妇肚脐眼上面疼是什么原因

A 孕妇肚脐上方疼痛可能由子宫增大压迫、饮食不当、胃肠炎或妊娠期并发症等原因引起。 1、子宫压迫 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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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老人骨质疏松症状

A 老人骨质疏松症状按发展进程主要有骨量流失、骨微结构破坏、骨骼脆性增加、病理性骨折。 1、骨量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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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结算

一、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二)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个治疗期内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确定: 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和医院机构级别确定: (一)按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按高档次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结算时限如何规定? 答: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时限为治疗期满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有哪些? (一)未通过认定机构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未在治疗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未在所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未经所选定的治疗机构同意产生的外检医疗费用; (五)超出治疗方案范围,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公益性医疗机构开具的非基药药品费用; (七)治疗期满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办理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门诊特殊疾病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与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保险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按治疗期结束时间计算。 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怎么结算? 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时一并结算。 七、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是否可以申请提前结算? 答:原则上不能提前结算(参保人员死亡除外)。如因特殊原因提前结算的,应按治疗机构的级别另行计算起付标准。 八、在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是否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 答:可以。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可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它与我市其它保险报销的先后顺序是怎么的?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再报销标准后,将按一定比例对超标准部分进行报销,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结算。大病保险的报销顺序是先报基本医疗保险,再报大病保险,最后报销大病互助补充保险。 十、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办理认定、治疗和结算过程中,有政策上的疑问找医疗机构哪个部门解决? 答:由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十一、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以什么时间点计算? 答:以核准的治疗期开始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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