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63医院

Q 孕初期同房有什么影响

A 孕初期同房一般不会对健康孕妇和胎儿造成不良影响,但存在先兆流产、胎盘位置异常等情况时应避免。妊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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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得了肝囊肿能活多久

A 肝囊肿患者的生存期通常不受影响,绝大多数肝囊肿为良性病变且生长缓慢,患者可长期存活。肝囊肿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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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糖尿病人可以喝奶粉吗

A 糖尿病人一般可以适量喝无糖奶粉,但需注意选择低脂低糖产品并控制摄入量。糖尿病患者的饮食管理需兼顾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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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个月的婴儿要洗口腔吗

A 2个月的婴儿一般无须专门洗口腔,但需注意日常口腔清洁护理。婴儿口腔黏膜娇嫩,过度清洁可能造成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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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孕期得了甲亢会遗传吗

A 孕期甲亢通常不会直接遗传给胎儿,但母体甲状腺功能异常可能对胎儿发育造成影响。甲亢主要由格雷夫斯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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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鼻窦炎和鼻息肉区别

A 鼻窦炎和鼻息肉是两种不同的鼻腔疾病,鼻窦炎是鼻窦黏膜的炎症,鼻息肉是鼻腔或鼻窦黏膜的良性增生。鼻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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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角膜炎和结膜炎的区别是什么

A 角膜炎和结膜炎是两种常见的眼部炎症,主要区别在于发病部位、症状表现及潜在风险。角膜炎是角膜的炎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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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恶性黑色素瘤遗传吗

A 恶性黑色素瘤可能与遗传因素有关。 恶性黑色素瘤是一种高度恶性的皮肤肿瘤,部分患者存在家族聚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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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怀孕37周胎动频繁正常吗

A 怀孕37周胎动频繁一般是正常的,属于胎儿活动活跃的表现。胎动频繁可能与胎儿宫内活动空间充足、母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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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抑郁症可以自己恢复吗

A 抑郁症通常无法自行恢复,但轻度抑郁症状可能通过心理调适和生活方式改善缓解。抑郁症可能与遗传因素、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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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结算

一、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职工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 (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的起付标准为: (一)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二)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答: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个治疗期内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确定: 三级医院8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92%,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根据缴费档次和医院机构级别确定: (一)按低档次缴费和学生儿童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0%; (二)按高档次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7%,二级医院82%,三级医院65%; 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结算时限如何规定? 答: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时限为治疗期满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有哪些? (一)未通过认定机构认定的病种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未在治疗期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未在所选定的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未经所选定的治疗机构同意产生的外检医疗费用; (五)超出治疗方案范围,以及审核量或处方剂量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公益性医疗机构开具的非基药药品费用; (七)治疗期满后,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办理结算的门诊医疗费用; (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门诊特殊疾病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与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为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保险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最高支付限额按治疗期结束时间计算。 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怎么结算? 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时一并结算。 七、未到治疗期结束时间,是否可以申请提前结算? 答:原则上不能提前结算(参保人员死亡除外)。如因特殊原因提前结算的,应按治疗机构的级别另行计算起付标准。 八、在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是否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支付? 答:可以。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时,可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它与我市其它保险报销的先后顺序是怎么的? 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我市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再报销标准后,将按一定比例对超标准部分进行报销,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结算。大病保险的报销顺序是先报基本医疗保险,再报大病保险,最后报销大病互助补充保险。 十、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办理认定、治疗和结算过程中,有政策上的疑问找医疗机构哪个部门解决? 答:由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十一、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以什么时间点计算? 答:以核准的治疗期开始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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