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人民医院

县医院学习“14条《湖北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11-07-14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张晓荣、滕淼):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7月14 日晚,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讲人,医务科主任周子香)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学习7月5日,湖北省卫生厅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的《湖北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医疗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

  该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定义;责任追究管辖范围;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原则、加重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的执行和备案。

  该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办法还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中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义务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及处理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轻则进行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轻则书面检查,重则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因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排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为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造成医院感染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对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人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也将吊销执业证书。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医院改善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完善和规范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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