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医院

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须知

时间:2010-10-09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1、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院,须先由本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并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急诊转院的,应该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以上手续。未经医保中心审批将不予报销。

  2、转外就医仅限于外地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或二级甲等专科公立医疗机构。

  3、转院后只发生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转院后住院期间发生的外购、外诊费用,需由就诊医院医务处(科)明确原因并提供证明(盖章后有效)。

  4、出院需带药继续治疗的,带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日量,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不超过30日量,超过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参保人员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其中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后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凭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都需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及转院申请表、医保证卡,由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审核结算。由代理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医保中心将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6、转院期间使用了血液或蛋白制品的需提供血常规或血蛋白测定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和使用血液或蛋白制品的医嘱单复印件(就诊医院盖章后有效),以便于审核结算。不能提供的,按自费处理.

  7、经审核,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有疑义的,暂缓结算费用,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费用结算。

  8、住院手续治疗同一疾病当年度转往同一医院有效,但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因病情需要,需再次转往其他医院,仍需再次办理转院手续。

  9、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标准均按池州市直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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