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医院

妙手仁心除肿瘤 涅?重生再辉煌

时间:2011-11-24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大医精诚,医者仁心。人民医院为人民,是我们医院所有医护工作者的心声。本着这一基本理念,近日,长春市人民医院微创外科成功为患有巨大肝海绵状血管瘤患者许某实施肝左外叶切除术,目前患者术后第7天,病情稳定,各项指标恢复良好。这是自1991年起我院近20年来首次独立完成的肝脏外科手术。

  患者许某,在体检时发现肝脏血管瘤,平素患有高血压病。刘铁辉主任建议患者急需手术治疗,并且上报了医务科及主管院长,如果延误治疗,一旦血管瘤破裂患者将会有生命之忧。

  

 

  院领导对这位患者的病情和手术也尤为关心,本着患者的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张瑞忠副院长亲自组织微创外科与麻醉科医护人员进行了术前讨论,指示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并制定了完善的手术方案和麻醉方案,对术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危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应急预案,以确保手术的圆满成功。

  手术开始后刘铁辉主任发现血管瘤的位置正压迫在肝左静脉上,这种情况下,手术操作稍有不慎,将造成静脉大血管的破裂而发生大出血,这将会给患者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患者的生命将会在瞬间消逝。面对这种情况刘铁辉主任凭借着多年的临床经验、精湛的手术技能、冷静睿智的头脑,一如既往地沉着、仔细地进行解剖分离。麻醉科王琳琳医师也在尹建平主任的指导下密切观察患者的各项生命体征的变化,并且准备好随时可能出现意外情况的处理。手术进行大约三个小时左右,刘主任成功地将患者肝左外叶及约10x7x6cm3大小的血管瘤完整地切除下来,并对断面进行缝扎止血处理,观察创面无活动性出血,顺利地完成了手术,术后患者很快苏醒,安全送回了病房。

  毫无疑问,这是一例成功的手术!而这次手术的成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微创外科使用了先进的立扎束设备,能够对血管进行充分有效的钳夹和止血,使手术带来的损伤更小,出血更少,也使患者术后恢复更快;麻醉科使用了先进的监测技术如有创动脉压监测、中心静脉压监测、麻醉深度监测技术,这为手术病人提供了安全保证,并且麻醉深度监测也为患者快速苏醒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1991年我院曾经自行完成一例肝脏部分切除术,而之后的20年内由于历史原因,我院处于艰难的转型时期,人心浮动,设备老化而无力进行更新,无论是医院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处于前所未有的低迷期,造成我院部分人才流失。自从相世和院长领导新一届的领导班子以来,本着“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理念,科技兴院、人才立院的战略方针,开始注重人才的大量引进,设备的不断更新,使我们医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逐步找回曾经的辉煌,正一步步地迈入省内大医院的行列。肝血管瘤是肝脏最常见的良性肿瘤,可分为小的毛细血管瘤和较大的海绵状血管瘤,前者较为常见,但无重要临床意义。肝血管瘤一般无明显症状,常在超声检查时偶然发现,小的、无症状的肝血管瘤不需治疗,直径≥5cm者称巨大血管瘤,最危险的并发症是肿瘤破裂引起腹腔急性大出血,手术切除是治疗肝血管瘤最有效的方法。肝叶切除术是肝胆外科复杂、技术要求高的手术,代表一个医院的外科水平,该手术的成功实施标志着我院肝胆外科诊疗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0年后的今天我院再次自主成功完成了肝脏部分切除手术,这例手术的成功充分体现了我院外科医疗技术已达到了三甲医院的水平。我院正如凤凰磐涅,浴火重生,一步步走向辉煌,必将造福广大的春城患者。(王琳琳 张宇航 赵琦 孙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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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7月1日在我院新农合结算窗口前,刚刚领完报销款的榆树农民王荃乐滋滋的说:"没想到来市里看病也能出院就报销,真是太方便了。"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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