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时间:2012-07-31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2-07-31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为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号),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任务目标。2008年调整统一相关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坚持以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参保时间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参保时间。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儿童)参保缴费的时间为每年7、8、9月份,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在2007年参保的居民续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0、11、12月份,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三、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五)缴费标准
1.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90元(按省规定2008年暂按180元执行),其中30元划入个人帐户,160元划入统筹基金(2008年暂按150元划入),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90元(按省规定2008年暂按80元执行),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2.标准标准和个人缴费。政府标准标准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暂按70元执行。中央、省、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县财政补助14元,个人不缴费。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36元,个人缴纳38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84元,个人缴纳3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36元,个人缴纳38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县财政补助24元,个人缴纳50元。
(5)其他居民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纳110元。
(6)其他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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