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时间:2011-06-2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1-06-2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现址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1号,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一所三级甲等骨科专科医院。为实现医院科学发展,内蒙古医学院研究决定实施第二附属医院搬迁扩建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约139355m2,项目分二期建设,建设规模为1500床,总建筑面积约175536?。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门急诊楼、骨科住院部、综合住院部、传染病房楼、保健康复中心、后勤服务楼和行政办公楼。项目新址位于赛罕区西把栅乡合林村西。根据呼和浩特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呼市城区向将东部扩展,项目建设地为规划城市新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为便于公众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情况,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1.施工期环境影响
项目施工期预计为2年。施工期间的环境污染因素主要为废水、扬尘、固废和噪声等。项目施工期废水包括员工废水和建筑施工废水。建筑施工废水经场地自然过滤,员工废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后排放,对水环境影响甚微。施工扬尘采取减少露天堆放和保证一定的含水率及减少裸露地面等防控措施,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施工固废集中收集,有用建筑材料进行资源回收利用,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施工机械噪声较高,昼间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情况出现在距声源100m范围内,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情况出现在200m范围内。施工噪声特别是夜间的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较大,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相应的缓减措施。
2.营运期的影响评价
2.1水环境影响
采用污水和雨水管网区分收集排放体制。建筑排水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汇入院区内部排水管网,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金桥污水处理厂,最终排入什拉乌素河。因此,项目建设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年排放废水1039t,排放COD约21.5t/a,氨氮约5.1t/a。
2.2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食堂排放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烟道引致楼顶高处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对区域内环境空气影响轻微。
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尾气经机械强制通风,将车库废气收集通过住院楼公用烟道引上楼顶高空排放,并增加换气次数,保证通风效果,在高空风作用下,污染物迅速扩散,亦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地面停车场为露天车位或四周无围墙,通风性能好,加之机动车尾气排放负荷较小,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明显的影响。
污水处理站主体处理构筑物建于地下相对密闭的环境内,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排气管引导至地面建筑物顶部高处排放。污水处理站周围预留20m以上隔离带。通过废气隔离、收集和大气稀释扩散措施,加强周边环境绿化,强化设施运行管理,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能得到有效控制,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明显的影响。
2.3声环境影响
项目污水处理站水泵、风机、食堂油烟净化装置风机和空调机组、冷却塔等设备噪声在采取降噪措施后,预计院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90)2类区标准限值,设备噪声对声环境影响轻微。本项目不会对周围声环境质量产生明显的影响。
2.4固体废物管理
预计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生活垃圾约1610t/a;产生医疗垃圾约229.5t/a,产生污水处理污泥约64.5t/a。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送东郊垃圾填埋场填埋。医疗废弃物和污泥委托呼和浩特市富腾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医疗废物在交运处置前就地消毒暂存;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过消毒处理、浓缩、脱水后及时外运处置。通过上述措施治理后,建设项目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3综合评价结论
搬迁扩建工程项目符合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自治区及呼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能为呼和浩特市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高档的医疗服务,提高地区医疗设施水平与管理水平。在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可行,废气、废水、噪声能达标排放,医疗垃圾得到合理处置。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4.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联系人:范杰联系电话:13474719666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联系人:张亮联系电话:010-66930346,13621092633
传真:010-68186281E-mail:zhlion@tom.com
5.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众如对上述环评报告内容有相关的意见或建议,请与环评单位进行联系。
6.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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