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医院

发扬红十字精神 伸出友爱之手

时间:2011-10-26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2011年5月9日晚17点40分从急诊科收到内二科一位脑积水的女患者。患者名叫苏迪,30岁,是位残疾人,左侧肢体已经萎缩。送来时已经是意识不清的状态。将她送来医院的是她的丈夫和一个5岁大的孩子。我们通过对患者的了解才知道她的家境非常困难,而且本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能依靠丈夫与孩子乞讨维持生活。这一病使得本来就已经非常困难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通过患者的丈夫对患者的病史做进一步了解的同时,我们了解到患者在早年患肺结核的时候,家里就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而当患者的肺结核病情有了很大的好转的时候,突然发现年仅5岁的孩子因为长期吃三鹿奶粉而导致右肾积水。对于这样一个本来已经非常不幸的家庭更是犹如晴天霹雳。因为家境的困难,乡里为他们申请办理了低保。原本打算用低保给的1000元钱为孩子治病,可是妻子又突然病倒,使得这个不幸的家庭陷入更难的境地。

  患者在送到神经内科后,夜晚值班医生高凤梅立即请示相世和院长并在相院长的指挥下,张瑞忠副院长的指导下,请外二科青主任进行会诊,最后确诊患者为脑积水。当时患者已经意识模糊,双侧瞳孔散大,已经不适宜再做科室的转移。最后会诊医生一致做出决定:患者当晚留在神经内科抢救,第二天再转到外二科。患者也终于在我们夜班医生和护士的共同努力下脱离了危险。在抢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患者身上非常的脏,可是值班护士并没有嫌弃,并按常规为患者做了所有的处置。

  2011年5月9日晚17点40分从急诊科收到内二科一位脑积水的女患者。患者名叫苏迪,30岁,是位残疾人,左侧肢体已经萎缩。送来时已经是意识不清的状态。将她送来医院的是她的丈夫和一个5岁大的孩子。我们通过对患者的了解才知道她的家境非常困难,而且本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能依靠丈夫与孩子乞讨维持生活。这一病使得本来就已经非常困难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通过患者的丈夫对患者的病史做进一步了解的同时,我们了解到患者在早年患肺结核的时候,家里就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而当患者的肺结核病情有了很大的好转的时候,突然发现年仅5岁的孩子因为长期吃三鹿奶粉而导致右肾积水。对于这样一个本来已经非常不幸的家庭更是犹如晴天霹雳。因为家境的困难,乡里为他们申请办理了低保。原本打算用低保给的1000元钱为孩子治病,可是妻子又突然病倒,使得这个不幸的家庭陷入更难的境地。

  患者在送到神经内科后,夜晚值班医生高凤梅立即请示相世和院长并在相院长的指挥下,张瑞忠副院长的指导下,请外二科青主任进行会诊,最后确诊患者为脑积水。当时患者已经意识模糊,双侧瞳孔散大,已经不适宜再做科室的转移。最后会诊医生一致做出决定:患者当晚留在神经内科抢救,第二天再转到外二科。患者也终于在我们夜班医生和护士的共同努力下脱离了危险。在抢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患者身上非常的脏,可是值班护士并没有嫌弃,并按常规为患者做了所有的处置。

  患者家属非常的感动,并向我们道出他们这一段时间求医的心酸,因为考虑他们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医药费而被很多医院拒之门外。只有我们的医院没有拒绝他们,并且还为她做了这么细心的治疗与护理。看到这么受人同情的家庭,科室里的人都自发的去帮助他们。护士张跃北在早晨为他们买来早饭。早晨上班以后,护士长国丽在查房时发现患者的身体很脏,带领护理组张跃北、杨婷婷、曹阳一起为患者进行基础护理。

  考虑到他们家庭的情况,主任和护士长倡仪全科室的医生与护士为他们捐款。全科室共募集捐款200元。家属非常感动,不停地感谢我们为他们的家庭所做的一切。在早晨患者病情稳定之后转到外二科继续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我们发扬了红十字医院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发扬了人民医院为人民,救死扶伤担道义的精神。只要我们每个人小小的付出就能为患者带来莫大的帮助,只要我们伸出友爱之手,就能让更多人感受到温暖。 (内二科 张跃北 国丽)

 

  考虑到他们家庭的情况,主任和护士长倡仪全科室的医生与护士为他们捐款。全科室共募集捐款200元。家属非常感动,不停地感谢我们为他们的家庭所做的一切。在早晨患者病情稳定之后转到外二科继续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我们发扬了红十字医院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发扬了人民医院为人民,救死扶伤担道义的精神。只要我们每个人小小的付出就能为患者带来莫大的帮助,只要我们伸出友爱之手,就能让更多人感受到温暖。 (内二科 张跃北 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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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7月1日在我院新农合结算窗口前,刚刚领完报销款的榆树农民王荃乐滋滋的说:"没想到来市里看病也能出院就报销,真是太方便了。"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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