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早知道:医保小常识(37)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周期
时间:2014-04-1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时间:2014-04-10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一、结算周期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2)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保卡、《手册》就医当次的费用(急诊除外);
2、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急诊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
5、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费用;
6、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费用;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
8、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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