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总医院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时间:2011-08-09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制度编号MZY-BRQL-03
医院和病房要保持安静,避免过多的噪音刺激,影响病人的休息,为病人的疗养创造一个良好的舒适的环境 2、医护人员在诊治病人的过程中,要注意病人的心理状态,说话热忱,检查要细致,治疗要恰当、有效、及时,争取病人及家属的信赖和合作。 3、对在住院治疗中的精神异常者,或原有精神异常和一些有轻生念头的病员,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避免发生意外。 4、各级医护人员查房时,不在病人及家属面前讨论不应讨论的病情和治疗问题。 5、对一些患有恶性疾病的病员(如恶性肿瘤),医护人员应采取逐步渗透的方式将病情向家属或病人说明,以避免对病人造成突然的精神创伤,甚至失去治疗信心和出现意外的情况。 6、住院病历是病人的诊疗档案,非本科医护人员不得翻阅,本院医护人员除了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之外,亦不允许跨科翻阅病历。未经医务处同意,不得摘录病历。凡是需随送病历到各科作特殊检查或会诊或送出院结帐病历,均不能给病人或家属自己携带。 7、在日常医疗工作中,医护人员之间有诊疗意见分歧,不能私自告诉病人及家属,以免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影响诊疗工作。 8、在医疗中发生意外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医务处及分管副院长甚至院长汇报,并由科主任或医务处向家属说明情况,做好解释,争取家属理解。不要随便议论,以免引起误解和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9、对涉及到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病人(如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其病历材料要妥善保存,未经医务处同意,不允许任何人摘录病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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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知情同意及处罚办法

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知情同意及处罚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作为主要承担诊治全区急危重、疑难病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掌握适应症,以比较低廉的医疗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结果,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疾病诊断治疗需求和经济利益。 二、目标要求 努力做到因病施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合理收费,让患者明白放心。 三、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的界定 1、必检项目:如血、尿、大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透视、胸片及其他部位平片,心电图,黑白超声等,不属大额范围; 2、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 住院单项药品费用大于300元以上的项目,住院或门诊单项检查或治疗费大于500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检查时追加的费用,如MIR、CT平扫后增强的费用),住院或门诊特殊贵重的单项一次性使用的耗材1000元以上的,门诊药品处方150元以上的。 四、审批程序及运作 1、必检项目:检查前经治医师要把检查的必要性告知患者和/或患者家属,使患方检得明白、放心。 2、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采用专用表格或专门病程录(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中)医患双方告知签字同意方式,或在大处方的背后由病人签名同意,履行告知签字同意后的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费用项目,并经过科室主任/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违规处罚: 1、未履行告知签字同意的大额项目,如患方举报要求赔偿的则由当事人员全部赔偿责任,如为院内环节质量、行风检查发现的,第一次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第二次进行公示,及对当事人进行质量及行风谈话,第三次,医院给予停职学习,对性质恶劣者及触及法律法规者予以解聘或开除我院公职的行政处分。 2、未履行知情告知的必检项目,如患方举报投诉要求赔偿的,医院和科室尽量说服患方,争取得到理解,但对于当事人及当事科室,第一次,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第二次,对当事人、当事科主任进行医疗纠纷防范风险谈话,第三次,按赔偿额扣发科室(含当事人)的等额劳务费,对性质恶劣者及触及法律法规者予以解聘或开除我院公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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