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总医院

医院介绍 Hospital about us

基本资料

医院等级:三级

医院类型:综合医院

医院性质:公立

医院医保:

特色科室:中医科、呼吸内科、普外肿瘤科、心脏中心、骨科、肿瘤内科、职业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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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介绍

应急总医院,前身为煤炭总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三级综合性医院。是应急管理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是北京市涉外医疗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的教学医院、华北理工大学非隶属附属医院及国际救援中心(SOS)定点合作医院。

医院于1987年经原国家计委批准兴建。1993年正式落成开诊。1998年,由原北京市卫生局批复为三级综合医院,1999年,通过评审确立为三级合格医院。随着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先后由煤炭工业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领导。

医院编制床位515张,现有职工972人。其中高级职称198人,博士82人,硕士170人。设有38个医疗、医技科室,开展了80余个专业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呼吸内科肿瘤内科专业具有较强优势,气管镜介入治疗走在专科医疗技术的前沿。心内科、骨科、普外科、职业病科中医科影像科等学科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

医院医疗设备先进,拥有核磁共振仪2台、CT机3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2台及其他高端医疗设备340余台套。

建院以来,医院先后荣获多项荣誉。连续13次获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称号,连续9次获首都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先后获全国三八红旗单位、北京市卫生先进红旗单位、北京市公共卫生文明单位、北京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

2002年底,中编办批准在煤炭总医院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2005年9月,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中心作为矿山应急救援体系的载体之一,承担组织、建设全国矿山医疗救护体系的职能,指导、协调、实施矿难伤员医疗救护等方面的工作。设立了1个国家矿山救护中心、42个省级矿山医疗救护分中心,成立全国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在全国多起重特大型矿难事故中出动应急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共计两万余人次。抢救成功率保持在95%以上。在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抗震救灾战斗中,医院积极投身,救死扶伤,不畏艰险,攻坚克难,表现出色,受到表彰。

2018年12月,中编办批复煤炭总医院更名为应急总医院。医院将秉承“以人为本、患者至上、严谨和谐、创新发展”的院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继承和发扬光荣传统,在继续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紧紧围绕应急管理部的职责和使命,服务应急管理事业,全面提升应急救援医疗能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应急救援医疗队伍。

医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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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知情同意及处罚办法

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知情同意及处罚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作为主要承担诊治全区急危重、疑难病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掌握适应症,以比较低廉的医疗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结果,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疾病诊断治疗需求和经济利益。 二、目标要求 努力做到因病施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合理收费,让患者明白放心。 三、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的界定 1、必检项目:如血、尿、大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透视、胸片及其他部位平片,心电图,黑白超声等,不属大额范围; 2、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 住院单项药品费用大于300元以上的项目,住院或门诊单项检查或治疗费大于500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检查时追加的费用,如MIR、CT平扫后增强的费用),住院或门诊特殊贵重的单项一次性使用的耗材1000元以上的,门诊药品处方150元以上的。 四、审批程序及运作 1、必检项目:检查前经治医师要把检查的必要性告知患者和/或患者家属,使患方检得明白、放心。 2、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采用专用表格或专门病程录(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中)医患双方告知签字同意方式,或在大处方的背后由病人签名同意,履行告知签字同意后的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费用项目,并经过科室主任/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违规处罚: 1、未履行告知签字同意的大额项目,如患方举报要求赔偿的则由当事人员全部赔偿责任,如为院内环节质量、行风检查发现的,第一次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第二次进行公示,及对当事人进行质量及行风谈话,第三次,医院给予停职学习,对性质恶劣者及触及法律法规者予以解聘或开除我院公职的行政处分。 2、未履行知情告知的必检项目,如患方举报投诉要求赔偿的,医院和科室尽量说服患方,争取得到理解,但对于当事人及当事科室,第一次,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第二次,对当事人、当事科主任进行医疗纠纷防范风险谈话,第三次,按赔偿额扣发科室(含当事人)的等额劳务费,对性质恶劣者及触及法律法规者予以解聘或开除我院公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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