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总医院

病情、手术和创伤性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时间:2011-08-09 00:00 作者:复禾健康

  病情、手术和创伤性诊疗知情同意制度

  制度编号:MZY-BRQL-02

  一、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是患者或家属(代理人)在知情的前提和条件下,对拟实施的特殊诊疗操作、处置,做出的承诺或同意的意思表示,说明医务人员已向患者履行了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和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和注意,即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形式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

  二、诊疗活动中,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特殊或创伤性检查治疗、需尸解时应执行签字同意制度。

  属以下情况均应签署同意书:

  1、各种手术及麻醉;

  2、有创伤性、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其中包括各种穿刺,如骨髓穿刺、胸穿、腰穿等、各种内窥镜检查、血管造影、取材活检等);

  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对患者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输血治疗等);

  4、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5、输血计血液制品;

  6、新业务/新技术;

  7、化疗放疗部门规定需要知情同意的其他情况;

  8、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9、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

  10、其他需要事后证明已得到患者(或有关人员)认可的事项。

  三、知情同意书中条款要完善,意思表示要正确、真实、精确;字迹要工整,形式要合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的、适应证、风险(可能发生的意外、并发症及不良后果)、防范措施、患者陈述、患者及相关人员签名、日期时间、医生签名。四、签字同意的第一资格主体是患者本人。

  同意书的签字应是:

  1、患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由患者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患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者关系人签字(注:近亲属首先是配偶,依此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堂亲、表亲)。

  3、手术过程中出现方案改变被委托人签字。

  4、抢救手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处置方案,经所在科的高级职称医师审核签字同意的,并经医务处处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后实施。

  五、主管医师或上级医师要用通俗易懂、清晰、明了的语言,向患者及家属真实准确地告知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的名称、方式、目的、必要性、风险(并发症、意外及各种损害后果)、风险防范、操作医师、时间及要求等等后,让患者签字同意。

  六、签字谈话必须由本院的主治及以上的医师进行,手术签字谈话由手术医师参加,危、重、难、大手术由科主任或病区主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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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知情同意及处罚办法

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知情同意及处罚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作为主要承担诊治全区急危重、疑难病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掌握适应症,以比较低廉的医疗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结果,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疾病诊断治疗需求和经济利益。 二、目标要求 努力做到因病施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合理收费,让患者明白放心。 三、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的界定 1、必检项目:如血、尿、大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透视、胸片及其他部位平片,心电图,黑白超声等,不属大额范围; 2、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 住院单项药品费用大于300元以上的项目,住院或门诊单项检查或治疗费大于500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检查时追加的费用,如MIR、CT平扫后增强的费用),住院或门诊特殊贵重的单项一次性使用的耗材1000元以上的,门诊药品处方150元以上的。 四、审批程序及运作 1、必检项目:检查前经治医师要把检查的必要性告知患者和/或患者家属,使患方检得明白、放心。 2、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项目:采用专用表格或专门病程录(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中)医患双方告知签字同意方式,或在大处方的背后由病人签名同意,履行告知签字同意后的医疗保险/大额/自费医疗费用费用项目,并经过科室主任/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执行。 五、违规处罚: 1、未履行告知签字同意的大额项目,如患方举报要求赔偿的则由当事人员全部赔偿责任,如为院内环节质量、行风检查发现的,第一次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第二次进行公示,及对当事人进行质量及行风谈话,第三次,医院给予停职学习,对性质恶劣者及触及法律法规者予以解聘或开除我院公职的行政处分。 2、未履行知情告知的必检项目,如患方举报投诉要求赔偿的,医院和科室尽量说服患方,争取得到理解,但对于当事人及当事科室,第一次,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第二次,对当事人、当事科主任进行医疗纠纷防范风险谈话,第三次,按赔偿额扣发科室(含当事人)的等额劳务费,对性质恶劣者及触及法律法规者予以解聘或开除我院公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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